为什么需要遗嘱
在国内,立遗嘱并不是非常盛行的做法。但是当很多朋友来到加拿大以后,却经常从本地的朋友口中,听到关于立遗嘱的讨论,甚至遇到不少人正在认真考虑做这件事。
在加拿大,为什么很多人对立遗嘱如此重视呢?
从加拿大法律上来说,遗嘱是一份用来定义立遗嘱人(testator)过世后,遗产分给谁,以及怎么分的法律文件。
如果往生者没有立遗嘱,那么其遗产就应当根据法律规定来分配。虽然加拿大各省都有相应的法律,明文规定了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,往生者的遗产该怎样进行分配,但这种法定的安排是没有办法完全替代遗嘱的作用的。
本文立足于阿省,简单介绍为什么在遗产分配方面,阿省《遗产法》(WILLS AND SUCCESSION ACT)设定的法定继承没有办法完全替代遗嘱,从而让立遗嘱变成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。
法定继承是通用方案,不一定符合往生者的意愿
如果立瞩人对遗产有自己的想法,而这种想法与法定继承的安排并不一致,那就必须要通过遗嘱实现遗产分配。在实际案例中,如下两类诉求是很多人立遗嘱的原因:
想在配偶和所有子女中,平均分配遗产
根据阿省《遗产法》,法定继承中,往生者配偶有权继承遗产当中的 15 万元 (preferential share,法律会随时调整这个金额),或者剩余遗产的一半(取两者中的较高金额),其余由子女平分。如往生者与幸存配偶没有子女,或虽有子女但所有子女都出自幸存配偶的情况下,该配偶甚至有权继承所有遗产。
法定继承的这种分配方案,某种程度上更保护配偶,而对往生者的其他子女略有不公。只有通过遗嘱才可以更改这个分配方案。
确保特定的资产(例如收藏,艺术品,房产,珠宝等等)分配到指定的继承人
同样,法定继承不区分遗产的形态,在确定继承顺序和比例后,完全按遗产的评估价值分配。但是,遗产中的某些部分,可能对立瞩人或继承人有特殊的意义或作用,不能完全用经济价值来衡量。为保证特定的财产由特定的继承人取得,立瞩人也需要用遗嘱做好事先安排。
立嘱人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(executor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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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要小看了遗嘱执行人的作用,在执行遗产分配的过程当中,遗嘱执行人扮演者至关重要的角色。执行人需要负责最大限度的按照往生者的意愿分配遗产,并且在遗产未分配完毕之前充当资产管家的角色。一个称职和负责任的遗嘱执行人,可以最大程度的完成往生者的嘱托;反之,遗产的分配可能搞到鸡飞狗跳,事与愿违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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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果没有遗嘱,法院会按照亲缘关系的远近,为当事人的亲戚排序。而排序靠前的亲戚则更有可能被法院指派为遗嘱执行人。这种排序选定的遗嘱执行人,很难说就是最让往生者放心的人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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