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共有产权的类型和异同

房产的“共有”,也称为“联名”,在加拿大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方式,两者有很大的差别。这两种共有或联名的方式分别叫做“Joint Tenancy” 和 “Tenants In Common”。

Joint Tenancy

在这种联名方式下,每个资产的持有者拥有这个资产的同等份额:如果有 2 个持有者,每个人拥有 50%的份额;如果有 4 个持有者,则每个人拥有 25% 的份额。

如果其中一个资产持有者过世,即使他在遗嘱中写明他的共有份额留给他指定的继承人,这种处分共有份额的遗嘱也无效。他名下的这部分共有资产份额不作为遗产,无法留给他的继承人,而是将会自动平均转给活着的其他资产持有者。

只有当共有份额的其他持有人全部过世,仅剩下最后一个共有人时,这时共有关系消失,整个资产作为最后一个共有人的遗产,留给他的指定或法定继承人。

举例说,Mary 和 Sam 是夫妻,他们以 ”Joint Tenancy“ 的方式联名拥有他们的主要住宅。Mary 在她的遗嘱中写明,她过世后,她对这个房子持有的共有份额留给她和前夫的孩子 Frank。

但是,由于 Mary 和 Sam 对该房产是 ”Joint Tenancy“ 关系,Mary 的这个遗嘱约定无效,她过世后,共有份额全部自动转到 Sam 名下,Frank 根本无法取得 Mary 的共有份额。

Tenants In Common

在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共有关系下,同一个资产的拥有者们可以拥有相同或是不同的份额。任何一个持有者的份额都是其专属资产,有权自行决定处置方式,即可以将该份额转让给别人,也可以作为遗产留给他所指定的受益人。

让我们继续沿用前面的例子,假如 Mary 和 Sam 不是以 “Joint Tenancy” 的方式联名拥有他们的住宅,而是以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方式联名拥有,每人 50% 的份额。

如果 Mary 在她的遗嘱中写明,她过世后,她对这个房子的共有份额留给她和前夫的孩子 Frank,那么 Frank 就可以合法的继承那个房子 50%的产权,而不会像之前的情况那样自动划归 Sam。

两者主要区别

所以,“Joint Tenancy” 和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这两者最主要的区别,在于当某一个资产共同持有人先过世后,他的份额由谁继承。在 “Joint Tenancy” 的情况下,该资产份额自动转到其他仍在世的共有人名下,而在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情况下,资产份额则属于离世者的遗产,留给他指定的或法定继承人。

如果两人以上共有持有资产(房地产除外),加拿大的法律一般会自动默认其共有方式是 “Joint Tenancy”,除非共有人明确这个资产是以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方式联名拥有,而且写明每个人占有多少份额。

采用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常见情形

  • 如果你与一个非近亲关系的人合伙购买投资物业,你当然不希望你身后,物业全部都归到别人的名下,所以一定要使用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共有方式
  • 如果你与前任有孩子,而你希望把联名拥有的资产的份额留给你和前任的孩子,那么你需要以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方式持有这个资产,同时在遗嘱中写明,你走后,由你和前任的孩子继承你的份额
  • 如果每个联名者投资到资产中的钱不一样,而大家希望今后按照个人投资的比例享有份额,那就需要以 “Tenants In Common” 的方式联名

采用 “Joint Tenancy”的常见情形

“Joint Tenancy” 也有其存在的意义,是配偶共同持有物业、投资项目、银行账户以及机动车等资产的常见方式。

由于 “Joint Tenancy” 让生者自动继承死者名下的资产,那么当任何一方配偶过世时,资产都会以最简单的方式转到在世的配偶名下。这样做的另一个好处,是 “Joint Tenancy” 项下的资产份额不视为遗产,所以还节省了遗产鉴定费等。